夫妻为琐事吵架动刀 妻子失手刺死丈夫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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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2-21 | |
夫妻之间吵嘴拌架本是件很平常不过的事,可周某某却失手拿刀刺死了丈夫。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周某某之夫)因家庭锁事在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用凳子砸向被告人周某某时,被告人周某某用匕首欲刺王某某的左手臂迫使其放掉凳子时,捅中了王某某的左胸口。被告人周某某捅中王某某左胸口后,立即用王某某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出门喊邻居救人,后邻居魏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害人王某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左胸部遭受刺伤,造成左肺破裂,主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刺伤被害人王某某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王某平(系王某某姐姐)、王某杰(周某某、王某某之子)对被告人周某某谅解,并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捅中被害人王某某胸口,导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周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家庭纠纷引起打斗,在采取用匕首欲刺伤王某某手臂来防止被伤害过程中,明知可能会造成对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伤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周某某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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