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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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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抢劫金额不足百元 构成抢劫罪入刑 - 社会热点 < 当前位置
少年结伙抢劫金额不足百元 构成抢劫罪入刑
时间:2014-2-21

      第一次抢劫得手后,几个少年的胆子越来越大,继续对夏郢镇网吧内的学生下手,短短7小时里,疯狂作案3起,抢劫6人。虽抢劫金额不足百元,但其犯罪故意明显,且有暴力行为,已构成抢劫罪。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在这个“少年帮”当中,除了岑某刚满20岁,其余5人才十五六岁。这伙少年由于平时缺少管教,贪图享受,又无一技之长。无经济收入的他们,就把弄钱的目标瞄向了该镇的初中生。

  2013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岑某伙同林某、陈某、禤某(三人另案处理)到夏郢镇某网吧内,对被害人梁某、聂某使用暴力,共抢得现金50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岑某伙同林某、陈某、禤某、郑某、田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夏郢镇夏郢街附近,对被害人邓某、郭某、李某使用暴力,共抢得现金16元。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岑某伙同林某、陈某、禤某、郑某、田某继续在夏郢镇夏郢街作案,对被害人苏某使用暴力,抢得现金5.5元。

  1月23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这起团伙作案当中,被告人岑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岑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被告人岑某退赔相关款项给受害人。

  办案法官分析,本案中,岑某虽然抢劫的数额不足百元,但其犯罪故意非常明显,目的就是为了抢钱,而且有一定的暴力行为。这伙少年对被害人使用了打耳光、搜身等手段,以多欺少,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针对类似案件,法官建议,当孩子遭遇抢劫侵害时,应以保护自身安全为主,尽量避免身体受到伤害,事发后应在家长的陪同下,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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