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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刑事案件咨询热线:

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面的船型写字楼

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地铁9号线东兴路站下车
1号线土城站下车
步行15分钟

银行职员以钱物为诱饵奸淫幼女获刑六年半
银行职员以钱物为诱饵奸淫幼女获刑六年半 - 经典案例 < 强奸罪 < 刑法类型 < 返回首页
银行职员以钱物为诱饵奸淫幼女获刑六年半
时间:2014-4-4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通过QQ认识了13岁的初中女生赵某,并得知赵某从小就父母离异,由于赵某跟随没有固定工作的母亲生活,经济情况比较比较窘迫,母亲在生活费方面常常不能满足赵某的需求。在随后的交往中,被告人范某为获取赵某的信任,经常以大哥的名义请赵某吃饭,并给赵某零花钱、买衣服、充话费等。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某与同学在 “四季休闲吧”玩耍,因为玩得太晚了就不想回学校住,于是赵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范某到宾馆开房,被告人范某到宾馆开了两个房间,一间给赵某及其同学住,一间范某住。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范某叫赵某到其房间,随后被告人范某将赵某抱到床上对赵某实施奸淫。


  2013年11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范某以给赵某买手机为由,叫赵某到宾馆房间,随后被告人范某在宾馆房间内对赵某实施奸淫。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律师浅析:被告人范某明知赵某不满十四周岁,还以金钱财物的方式引诱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范某奸淫幼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