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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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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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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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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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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15分钟

猥亵、强奸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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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强奸 数罪并罚
时间:2014-4-4

      案情简介:2012年9月底某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到谷城县某煤场拉煤,在路边换轮胎时,遇见途经此处放学回家的小学生管某某(女,时年11岁)和同学。被告人李某即起歹心,以帮忙修车为由将管某某等人拦下。在支开他人后,被告人李某将管某某拉到车箱后面,对该女进行了猥亵。


  另查,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拉煤期间,采取在管某某学校附近等候的方式,以帮忙修车为幌子,用零食、笔记本、零花钱做诱饵,辅以言语相威胁,先后在山坡、树林、驾驶室、水渠等处奸淫管某某达十余次。管某某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回乡后发现女儿受害。


    法院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9000余元。


    律师浅析:被告人李某采取诱骗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某又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严重,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种犯罪均对少女造成了侵害,由于两种行为是独立进行,应当数罪并罚。对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