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类型
是故意杀人 还是故意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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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2-19 | |
【基本案情】 2007年某晚下晚读后,初三学生韦某被班某和黄某殴打,韦某起意报复。下晚自习后韦某到其叔韦某某的房间内拿得一把小刀,到校内寻找班某、黄某。当韦见到黄某后,即持刀朝黄的身上乱捅,刺中黄的背部等处,导致黄德龙死亡。案发后韦某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自首。 【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法院裁判】 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辩词摘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被告人韦某因被他人殴打而产生怨恨、报复的心理,持刀将他人捅伤致死。就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从案件的起因、案发前是否有预谋杀人的故意和准备、被告人选择使用的犯罪工具、被告人伤害的部位和行为有无节制、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犯案后的表现、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的死因等方面来看,被告人韦某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不具备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对韦某的行为性质,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韦某存在“可视为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被害人黄某事前参与殴打韦忠展,对该案发生的原因有一定过错,同时,案发后,被告亲属积极处理死者后事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视为韦某赔偿,可对韦某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