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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教唆和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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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教唆和共同犯罪
时间:2014-2-19
    甲欲强奸在偏僻的小路上行走的乙(女,28岁),上前抓住乙的手不放,乙为摆脱犯罪人的纠缠,只好编造事实说自己有“性病”。甲于是只好说“算了,我害怕被传染”。但甲并未独自离去,仍然尾随在乙身后,突生抢劫财物的歹念,对乙实施暴力,然而遭到乙的强烈反抗。甲无奈只得请求站在不远处的丙(12岁)帮忙按住乙的脚,然后自己将乙打成重伤。此时,甲的好朋友丁路过现场,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而与甲一起将乙的钱包拿走。二人分赃不久,丁待甲离开后,自己回到刚才的犯罪现场,见被害人因为受惊吓、伤害等原因,还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就心生怜悯之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3个月后,身体恢复正常。

本案焦点:

1 对甲为抢劫财物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应如何评价? 
2 在乙说自己“有性病”之后,甲说“算了,我害怕传染”,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应如何处理? 
3 对丙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4 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何在? 
5 对丁将乙送到医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1.为抢劫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的,伤害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不需要单独评价。甲要求丙帮助自己,由于丙未满14周岁,所以甲属于抢劫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甲自己单独对抢劫行为负责,与丙无关。
    2.甲得知乙有性病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停止犯罪,属于中止行为。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3.甲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属于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故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处罚的规定。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的人,对其帮助甲实施抢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丁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形。丁路过现场,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而与甲一起将乙的钱包拿走即属于承继的共犯。丁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其不需要对乙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由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承继的共犯属于共同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
    5.丁与甲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实际取得财物,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在犯罪既遂以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的,属于有悔罪表现,但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过,在量刑时,根据其悔罪情节,可以适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