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干个体运输工作,赵某某曾因赌博而向罗某某借款2万元,多次受到债主罗某某催款。2012年9月3日,罗某某威胁若赵某某再不还钱,将要给其点颜色看看。2012年9月12日,周某某养殖的甲鱼长成,便委托同村人赵某某将一批甲鱼运到某餐馆,赵某某觉得这是一个偿还欠款的机会便欣然同意。在运送甲鱼的途中,赵某某私自将甲鱼运送到另外一家餐馆卖掉,将所得1.3万余元用于偿还对罗某某的欠款。
分歧
针对赵某某的行为定性,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某将占有的受托运输的甲鱼私自出卖,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货主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而私自出卖甲鱼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分析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与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行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五是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本案中,周某某委托赵某某运送甲鱼时,赵某某已经有犯罪故意。而在答应周某某的委托时,两人成立了货运合同,在赵某某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赵某某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而是私自将运送的甲鱼卖个其他餐馆,获取资金用来偿还自己的欠款。从中可以看出,赵某某在实施行为前已经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成立协议后,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运送的甲鱼不是自己所有的事实,出卖给其他餐馆获取资金,侵害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周某某所有的甲鱼的所有权,其行为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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