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上百辆山寨助力车 车行老板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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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2 | |
从摩配市场进购零件拼装起来,挡泥板上贴一块带有品牌名称的塑料牌,一台“山寨”汽油机助力车就被生产出来。近日,车行老板田某因销售这样的助力车被吴中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9日,并处罚金15万元。 田某在吴中区甪直镇经营一家电动车专卖店,听说汽油机助力车价格便宜、销路好,田某便到无锡选定了钱某和吴某的工厂,以1800—2400元不等的价钱进货,以1950—2550元的价格出售,几个月卖出了上百辆。 经审理,法院查明,田某于2012年2月到8月,在吴中区甪直镇其经营的电瓶车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雅马哈”、“嘉乐”、“金堿”汽油机助力自行车110辆,销售金额26万余元。2012年8月3日,当地派出所在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三种汽油机助力自行车15辆,经鉴定,这些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大于30ml,无人力脚踏驱动,整车净重大于40kg,不符合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属不合格产品。(截至鉴定时,该标准尚未被废除) 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另案处理的生产者钱某交代,他们一般根据客户订单从摩配市场不同商家处采购助力车配件,在租赁的厂房中组装成车后发货。成品车身无任何品牌标识,仅在车尾挡泥板处装一个尾牌,在摩配市场,“铃木”、“雅马哈”等品牌的尾牌一应俱全,如钱某的工厂采用的就是“建设雅马哈”尾牌。而合格证是用A4大小的铜版纸自行打印的,说明书也是伪造的。 吴某也承认,所谓的工厂其实就是组装拼凑助力车的作坊,厂里没有生产助力车的许可证,成品也不会送至有关部门检测质量,发出去的货只有自行伪造的合格证和说明书,从不开发票。 吴中法院认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属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方可销售。田某作为销售者未验明吴某、钱某的厂家是否具有生产汽油机助力车的生产许可证,也未自行对照相应国家标准进行验收,仅以生产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就认为其所销售的产品属合格产品,显属怠于行使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其销售不合格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金额达26万余元的行为属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非法燃油助力车气缸容积通常在48ml-150ml之间,实质上是不受政府部门管理的摩托车产品,以助力车的名义非法流入市场,因其生产企业逃避了各种税收和管理费用,不受国家对机动车的监管,以低价销售,危害性极大。因此2011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84号公告对《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生产许可被撤销;2012年10月30日,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被废除。法官提醒消费者,切勿选购超标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免遭受损失。(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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