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类型
放火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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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4-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现年19岁的韩某,从老家来到天津,在一所大专院校读书。在学习期间,他怀疑同学偷窃了他的手机,故与同学理论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怀着一腔愤懑,2013年9月12日中午时分,韩某在学校澡堂更衣室门口,将一个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谁知塑料袋的火势越来越旺,还将更衣室的木门引燃。所幸有路人发现门着火并通知保卫科才将火扑灭。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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