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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刑事案件咨询热线:

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面的船型写字楼

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地铁9号线东兴路站下车
1号线土城站下车
步行15分钟

放火罪
放火罪
时间:201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现年19岁的韩某,从老家来到天津,在一所大专院校读书。在学习期间,他怀疑同学偷窃了他的手机,故与同学理论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怀着一腔愤懑,2013年9月12日中午时分,韩某在学校澡堂更衣室门口,将一个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谁知塑料袋的火势越来越旺,还将更衣室的木门引燃。所幸有路人发现门着火并通知保卫科才将火扑灭。


    4天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我当时是一时气愤,才点燃的火,我知道错了”,韩某表示。

  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浅析:本案件不存在疑点,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可能会引起不特定范围内公私财产被焚毁以及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的后果。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要自己因为一时冲动想泄愤,而在公共场所点燃易燃物品,让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