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加油站便利店实施抢劫 小伙难逃法网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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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3-7 | |
80后小伙孔力(化名),本该在课堂上上课,现在却要面临牢狱之灾。这全因其对加油站便利店的“无法放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孔力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孔力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8月某天晚,被告人孔力驾驶其轿车先后窜至房山区三家加油站便利站内,持1把发令枪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000余元以及开心果8袋、口香糖7盒。其中,在第三家便利店内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孔力因得知店内无钱而离开。被告人孔力于作案后第二天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孔力对起诉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仅抢劫了开心果5袋、口香糖3盒。
被告人孔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孔力的行为不属于多次抢劫;其实施第三起抢劫行为时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孔力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经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相应损失。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力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力所实施的三起抢劫中,其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抢劫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可依法对该起犯罪免除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孔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近亲属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相应损失,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力关于其抢劫开心果、口香糖数量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孔力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孔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