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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刑事案件咨询热线:

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面的船型写字楼

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地铁9号线东兴路站下车
1号线土城站下车
步行15分钟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时间:2014-2-19
【案情介绍】
     被告从2008年底开始至案发,被告人唐某、和被告人邓某、胡某某、蔡某等人向某区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某农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唐某等人以柴某的梅花鹿养殖场为依托,虚构集资用于梅花鹿养殖的事实、夸大梅花鹿养殖的规模及效益,以签订联合养殖梅花鹿合同为名,以返还高额利润及支付业务员提成为诱饵,开始进行非法集资。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余亿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4亿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相关投资户的证人证言、书证《养殖梅花鹿合同》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认定,被告等23名被告都构成了犯罪,应予以相应的处罚。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1.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邓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该案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另两名被告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200条单位犯本节第193条、第194条、第195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