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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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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2142584、1313212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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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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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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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经典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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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经典陈词
时间:2014-2-16

  被告人李某(文盲)于1994年8月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李某因故不与蒋某共同生活,离开蒋家外出。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2003年11月李某准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问李某是否已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托朋友葛某到蒋某家探问是否真正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确实已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将此情况告诉金某,并与金某于2003年领取了结婚证。后金某与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许离婚,金某遂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重婚罪。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法律制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认定重婚罪,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事实,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后即使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形成了双重婚姻。但被告人李某在与金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蒋家询问,在被告知已离婚的情况下,才与自诉人金某领取结婚证,被告人李某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宣判后,自诉人金某、被告人李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辩词摘要:
     被告人李某在与金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蒋家询问,在被告知已离婚的情况下,才与自诉人金某领取结婚证,被告人李某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