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承租了李某的房屋,后蒋某骗得李某的房屋证明,冒充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骗得钱款3万余元。后张某发现蒋某并非房屋所有人,于是报警,后蒋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辩词摘要: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欺诈手段,主要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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