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互别挡出事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车相互别挡出事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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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 |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彭建伟某路口等红灯时,因侯墨宣(另案处理)驾驶红色宝来轿车别挡了其驾驶的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二人驾车高速追逐、相互别挡,行驶至某中学路口时,二人仍在相互别挡,后两车同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杨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造成三车损坏。被告人彭建伟下车后又手持砖头将侯墨宣驾驶的红色宝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建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彭建伟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分歧:
对于被告人彭建伟的追逐竞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危险驾驶罪。
律师分析:
首先,本案中彭建伟与侯墨宣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一些社会公众的恐慌,而且最终造成两车相撞并撞坏他人车辆的恶劣后果,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远不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比较而言,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程度更轻。
其次,从危险主动性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行为一般不具有这种“加害性”特征,它的危险性来自行为本身而不是“加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彭建伟与侯墨宣追逐竞驶,仅仅是斗气,并没有想加害对方以及他人,内心里也并不希望造成恶劣后果。况且,被告人彭建伟在追逐竞驶的状态下,自身也置于危险之中,不仅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无法掌控,对自己的安全也无法控制,属于在侥幸心理下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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