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2日下午5时许,季某将驾驶的“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朝阳路北京文华东方酒店前道路边。在开启左前侧车门过程中,恰有一54岁骑电动车车男子行驶至此,季某的车门将骑车人撞倒并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季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且在打开车门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依法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季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分析:
开车门撞到人,性质虽有别于行驶过程中直接撞到人,但给对方及自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却同样严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停车、开车门均有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时时处处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停车开车门前,应通过后视镜查看是否有行人经过,不要让事故乘虚而入。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相关规定,致人死亡,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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