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初,被告人黄海岁决定开设赌场,并先后租用田州镇港口路12号、14号房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地,并购买扑克牌、桌凳等赌博用具,后纠集多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海岁负责场内的作数抽利,并雇请赵志波和李涛帮其打理赌场场地,每月给每人工资 2000 元。从2012年11月初至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海岁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约18万元。同年10月1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14号房场地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海岁以及参赌人员38人,缴获赌资、赌具一批。案发后,被告人黄海岁各退出赃款50000元。
律师分析:
黄海岁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对其雇佣的并以“工资”方式支付酬金的赵志波和李涛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结合本案,主观上赵志波和李涛明知被告人黄海岁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也明知自己在帮助被告人黄海岁实施聚众赌博;客观上赵志波和李涛按被告人黄海岁的要求打理赌博场地,其是聚众赌博的组成部分,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并且赵志波和李涛在犯罪中对黄海岁开设赌场有帮助作用,并且主观上也知道两人对开设赌场,符合共犯的理论,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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