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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刑事案件咨询热线:

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面的船型写字楼

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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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15分钟

女子深夜坐出租车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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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深夜坐出租车被强奸
时间:2014-1-6

案情
      王某用自己的轿车在夜晚干野出租,2012年6月中旬的某一天晚上,在拉客时碰上白某,白某上车后,并没有指定地点,而是让王某拉着她到处转转,王某与白某发生性关系,但后来白某指控王某强奸。
      郭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有卷宗,制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王某非常满意。

 

辩护词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询问笔录中一直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其一直辩解为双方自愿发生的,但这并表示被告人拒不认罪,意图逃避法律制裁,而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这是被告人坦白的一种表现。
  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采取严重暴力,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关于被告人使用暴力的行为,现有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我就用手推他的手,他还是打我头部,同时他的手摸到我的左侧乳房了,我继续推他,他还是打我的头部(卷13页)”和证人庞某的证言“问:你见到被害人时身上有伤吗?答:我看见她右面的脸肿了(卷23页)”。如果她们说的是真实的,公安机关会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去做伤情鉴定,至少会在案发后对被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提及,但从本案卷宗来看,至始至终都没有关于被害人是否有伤的询问,被害人也没有提及自己身上有伤,因此这两人的表述很明显存在矛盾,依法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医院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果是“外阴已婚型,无抓痕”。也能证实被告人没有使用严重暴力,综合以上,足以表明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采取严重暴力,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属于偶发性犯罪和临时起意,没有预谋,人身危害性小。
  从卷宗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车上逗留长达四个小时,且没有明确的目的地,期间被害人和被告人聊一些涉及感情等敏感的话题,并向被告人发出暧昧的信号。正是由于被害人亲昵的举动,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才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轻。
  4、被告人愿意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被告人多次表示,对被害人提出的合理损失愿意赔偿,也表明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
  5、被告人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