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刑事案件咨询热线:

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面的船型写字楼

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地铁9号线东兴路站下车
1号线土城站下车
步行15分钟

邻居间因停车问题而大打出手
邻居间因停车问题而大打出手 - 经典陈词 < 故意杀(伤)人罪 < 刑法类型 < 返回首页
邻居间因停车问题而大打出手
时间:2014-1-6

      余某与王某是前后相邻的世代邻居,但是两家人素有纠葛。2012年5月18日夜晚王某家里有亲戚过来拜访,聚完会准备开车走时,王某亲戚借余某家门前空地倒车,余某母亲不让,王某与余某母亲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余某见后,随手拾起地上一个钢管朝王某打去,导致王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对余某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这是郭律师亲自代理的一个案子。在农村,别人借自家门口空地倒车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因为双方不能正确地处理邻里之间的关系,导致余某涉嫌刑事犯罪,实在令人可惜。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查看卷宗,并多次会见了余某,在与余某协商后,采取认罪,争取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最终法院采用了郭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词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余某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余某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受害人王某具有明显过错,对事件的起因及结果起着直接作用
      本案证据证明受害人与被告人一家世代相邻,在袁某需通过余某家门前空地倒车时,王某母亲没有给予必要的便利,反而手持不锈钢铁管百般阻拦。王某母亲手持铁管,具有挑衅性,明显具有随时与对方打架的意图,余某是看见王某一家在伤害其母亲时,才随手拾起地上的木棍打的王某,而这一切均因受害人王某未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所致,其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件发生于乡亲邻里之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三年前被告人一家与原告一家人因走道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母亲贾某被王某打成轻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由于之前纠纷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以致酿成本起刑事案件。这种刑事案件与社会上打架、斗殴伤害等社会治安案件,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因邻里纠纷矛盾所酿成的伤害案件要与社会上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要从轻处理,化解社会矛盾,便于修复邻里关系,以稳定社会环境。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管制型,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缓刑。所以根据座谈会精神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宜从轻从宽处理,对余某而言,则宜判处缓刑。

      本案余某观恶性不大,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余某之所以上前参与此次事件,是为了阻止王某伤害其母亲,从犯罪动机来看,是为了保护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完全是出于人的本性,其本人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恶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审判原则,便于社会纠纷解决为目的,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