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类型
“讲义气”替朋友出头 伤他人赔钱又领刑 | |
---|---|
时间:2014-3-7 | |
一男子讲所谓的“义气”,不分青红皂白就乱帮忙,出手伤人赔钱还要领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盛孝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骆某某在葛坡初中教学楼的走廊上撞了一下何旺仁,何旺仁便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13年9月13日下午5时许,何旺仁(另案处理)纠集杨宝(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盛孝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东海网吧斜对面卖鱼处,对被害人骆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黄盛孝用力打了一巴掌被害人骆某某的左脸,致使被害人骆某某的左耳耳膜穿孔。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骆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黄孝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害人骆某某与被告人黄盛孝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盛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骆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误工费,合计人民币3213.25元(赔偿款己当庭兑现);被害人骆某某对被告人黄盛孝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盛孝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盛孝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盛孝与被害人骆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盛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盛孝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其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来源:中国法院网) |
上一条热点 | 下一条热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