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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型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光华桥南北大街
1号 天津湾写字楼A座601、701

刑事案件咨询热线:

13602142584、13132123632
022-88268899

具体位置:

在易买得超市旁边,靠近光华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门斜对
面的船型写字楼

乘车路线:

867、47、48、912、685
503872、(光华桥站下车)
808(天津医院站下下车)
676、830(湘江道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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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钱又砍人 两个疯狂歹徒以抢劫罪获重刑 - 社会热点 < 当前位置
抢钱又砍人 两个疯狂歹徒以抢劫罪获重刑
时间:2014-2-21

      两年轻男子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竟干起了抢劫勾当,两个月内连续作案七起,被劫者若有不从,都会遭到疯狂歹徒的持刀捅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思阳镇朝阳路六王巷附近,持刀对陈某进行威胁,抢走价值576元的步步高牌手机一部。

  同年5月5日14时许,两被告人伙同“小头”、“周公”(两人均另案处理),将佘某、李某欢、李某文拉到朝阳路六王巷土地庙旁进行搜身,抢走佘某现金50元及手机一部、抢走李某欢现金10元及手机一部。

  同年5月7日凌晨1时许,两被告人伙同“阿豪”(另案处理)将罗某拉到新万通超市附近,持刀对罗某进行威胁,罗某把手机和10元钱交给“阿豪”,随后,三人对罗某进行搜身发现还有几十元,王某认为罗某“不老实”,就拿刀朝罗某臀部捅去,“阿豪”则用石块砸向罗某。

  同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电动车搭乘王某、“阿撇”(另案处理)开往电影院方向,经过一条小巷时,看见林某走在前方,“阿撇”就提出抢钱,刘某立即停车,由王某、“阿撇”下车将林某拉住,威胁并抢走现金1600元及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后搭乘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迅速逃离现场。

  同年5月11日14时许,两被告人闲逛至县思阳镇西安街附近,王某提出抢劫经过该处的盘某,刘某同意后便上前拉住盘某,盘某挣脱后逃跑,两被告人立即持刀追赶至西安巷卖鸭行,王某将盘某的左大腿捅伤,盘某在摆脱两劫匪时,手机掉在地上,王某和刘某便将手机拿走。

  同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驾驶电动车搭乘王某闲逛至思阳镇司法宾馆附近,王某下车将梁某拉到新万通超市附近的小巷,威胁并抢走梁某现金3元及手机一部,后搭乘刘某驾驶的电动车逃离现场。

  同年5月26日14时许,两被告人在县百货公司附近闲逛,王某提出抢劫经过该处的肖某,刘某同意后两人上前强行拉住肖某,肖某奋力反抗被王某持刀捅中大腿,尔后两人将肖某拉到百货公司附近小巷,抢走现金2元及手机一部。

  据悉,被抢劫的对象均是十几岁的男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两起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抢劫的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刚成年,犯罪主观恶意较轻,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所搜集到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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