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产品没赚反亏了32万市民告银行误导欺诈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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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3 | |
法官提醒:理财产品风险自担,回报越高,潜在风险越高 买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保本”、“高利”、“从来没亏过”的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宣传不符,是否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昨日下午,记者从南京中院2013年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去年金融债务纠纷案飙升,玄武、雨花台、浦口、建邺、栖霞等五家法院借款合同类案件的涨幅均超过了100%。 买理财亏了32万元,投资人被判自担责任 市民周先生是从事投资理财生意的,他万没想到,自己会因购买理财产品亏了32万元,不得不与银行打起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官司。周先生表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业务人员曾向他介绍说,他们的理财产品是由专业精英团队操作,能够获得超高收益,风险很小。周先生遂投入大量资金购买了该理财产品,没想到,到期后,账户资金不仅没有赢利,连本也没有保住,还亏损了32万元。但此时,周先生再找银行工作人员,就没人搭理他了。 周先生一怒之下,以银行隐瞒事实、误导客户,已构成明显欺诈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称,在理财合同上有“本人已知晓:购买投资型、分红型产品时,投资有风险、分红不确定”和“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投保人将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的相关内容,周先生也签字予以了确认,所以,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结合周先生自身从事投资理财的个人经历、合同约定和交易过程,认定周先生对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提醒:理财产品回报越高,潜在风险越高 南京中院民二庭苏云义审判长表示,当前,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有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等。投资者通常会被银行门头上LED屏滚动介绍的高利率理财产品所吸引,结果发现不但没有取得收益,反而连本金都没有收回。社会公众自身金融知识匮乏和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是导致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 苏云义审判长提醒广大理财客户,投资的潜在回报与投资的潜在风险是对等的,潜在回报越高,潜在风险亦越高。理财客户在投资时,充分仔细阅读相应的合同条款,在了解理财产品内容和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否则一旦发生亏损,客户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为学生在空白担保函上签字好心老师被判担责 南京一位老师为了帮助前来求助的学生,在一份空白担保函上签字,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去年,南京某大学学生王某找到自己的老师李某称,自己因交不起学费,生活穷困,要到银行借款10万元,希望李老师能为其做担保。出于对学生王某的信任,李某在银行制式的担保函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后因王某未如期还款,银行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此时,李老师才发现学生王某的借款金额是30万元!李老师向法官提出,自己仅应承担10万元担保责任的抗辩。由于担保函上填写了主合同的编号,该编号项下的主合同借款金额为30万元,法院认为,李老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担保函上签字时担保函内容空白,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在空白担保函签名所引起法律后果即使对己不利,也应由自己承担。 该案日前判决,李老师对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不要随意在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南京中院民二庭陆正勤副庭长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关系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往往对于担保的金额、范围没有明确约定,随意在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很可能将来出现纠纷,给自己带来巨额连带清偿责任。 陆庭长建议社会公众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确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可自行约定。如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法律推定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金融借款案飙升,胜也银行失也银行 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201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南京市法院今年共受理金融借款类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35.18%;结案标的总额为73.71亿元,较去年同期飙升了87.51%。该类案件在秦淮、玄武、鼓楼高发,分别占全市总收案数的49%、20%、10%;玄武、雨花台、浦口、建邺、栖霞五家法院借款合同类案件的涨幅均超过了100%。 陆正勤副庭长认为,南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飙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抓紧收贷与企业还贷能力下降,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与标的额不断攀升;二是金融机构管理不规范及调整转型的影响,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容易发生业务操作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陆正勤副庭长表示,由于部分贷款人因故意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出庭应诉率普遍较低,造成金融借款类案件执行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执行结案率,结果往往是不得不面对胜诉是银行,损失依然是银行这样一个现实。如,市民李先生以个人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未及时取得他项权证并妥为保管。导致李先生利用他项权证伪造银行印鉴申请办理解押登记,并将该房产向案外人设定抵押,导致银行对原抵押房产丧失优先受偿权。 提醒:银行应注意风险控制 为何“金融借款案件中,往往胜诉是银行,损失还是银行”呢,陆正勤副庭长表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部分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不作实际调查,或者轻信借款人提交的形式材料,在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情况下,过分依赖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信调查,对贷前排查和预防可能导致欠贷不还的重大隐患方面缺乏亲力亲为的力度。用于证实借贷关系、担保关系的书面文件,其中的签字并非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的签名,甚至出现出借方工作人员代签名的现象。 法官提醒金融机构,为减少信贷风险,应加强借贷审核力度,注意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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