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欲在居民楼的居室内自焚,将汽油倒在地上。点火自杀前心情有点紧张,想抽根烟镇静下,不料室内空气已达可燃状态,一点烟即刻爆燃。
结果,程某自己被烧成重伤,居民楼被严重毁损。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放火罪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刑法意义上的“着手观”:以往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事实上着手只是认定未遂的标志,着手可以出现在行为前,也可能出现在行为后。
本案点火行为发生前,在封闭屋内泼洒汽油具备了紧迫危险性,成立放火罪的危险犯,之后即使过失导致火灾,也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由于本案没有构成人员伤亡的情形 故不应考虑认定在对人存在过失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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