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法院认定甲构成不作为犯罪。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观点:甲因先行行为导致乙的法益陷入危险状态,故具有防止义务,他人是否具有救助的义务不影响甲救助义务的成立。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