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类型
车上盗窃被发现 暴力拒捕成抢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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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2-13 | |
案情介绍: 钟某和潘某,合谋在客车上行窃。一天晚上,两人携带菜刀、水果刀及单面片刀搭乘八步开往桂林的大客车。凌晨4时许,客车行至某县某镇境内时,车上乘客均已熟睡,两人便拿出刀片割乘客陈某的裤子口袋,偷走其钱包一只。陈某发现后大声叫喊。钟某、潘某立即捂住陈某的嘴巴,用水果刀按着陈的颈部,威胁陈某和部分醒来的乘客不许出声,然后下车逃窜。最后,被告人钟某、潘某均被某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刑罚。
辩词摘要:
本案是一件比较典型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案例。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适用这一法条要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前提条件;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此为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是目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