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车祸,致本人重伤,未造成他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歧
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事实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致本人重伤正是这种危害的实际表现,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法律解释,该司法解释中“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含本人;而且,对过失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认识。
律师分析
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单纯的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实中有侵害自己法益也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以人体炸弹实施爆炸、军人战时自伤、在自己家里做爆炸实验等,但这种情况并非是基于侵害自己的法益定罪,而是基于行为人是以侵犯自己法益为手段来侵害他人法益或者侵害自己法益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法益。
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人身或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致本人重伤正说明其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相关权益,只是这个不特定人成了本人。实际上这种观点使用了双重标准,一方面认为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应当是公共安全,但又清楚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仅仅是可能的危险尚不足以定罪,需要以一定的危害结果来证明危害了公共安全,故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将本人受伤害这种自损结果作为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结果,才能使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便产生了逻辑上的混乱。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酒后驾车致本人重伤的人,由于其对他人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而本人又在事件中受到了惨痛的教训,往往成为人们的同情对象,将其定罪,有违常情常理。且过失致人重伤罪需致他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若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致本人重伤就构成犯罪,将产生罪与罚的不平衡,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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