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某日,顾客刘某到自行车用品店选购了一款山地自行车,价值5600元,跟老板娘讲好价格为5400元,老板正要收钱,这时又来了一位顾客,老板就给男老板喊了一声开发票,就去招呼客人了。刘某接到男老板开的发票后,想付钱,可这时男老板转身离开修车去了,刘某这才明白,男老板以为女老板已经将钱收了。于是刘某大摇大摆的把山地车骑走。后来公安机关很快就侦破案件,将刘某抓获。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刘某是趁老板不注意之机,将财物偷走。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成立不作为诈骗罪。在本案中,男老板和女老板之间都认为对方收了钱,陷入错误认识,但刘某正是抓住了老板夫妻之间的不默契,不但不如实告知,反而将计就计成功实施了隐瞒自己尚未付款的事实,进而骗取老板的财产。刘某实施的(不作为)诈骗行为与通常情况下犯罪人直接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的(作为形式)的诈骗行为相比,在侵犯诈骗罪保护法益上没有区别。
律师认为: 本案应定不作为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