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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承诺书》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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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承诺书》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时间:2014-1-3

      某市万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某、曾某、董某、某市起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

案件要旨
      如果用人企业已建立了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且与相关员工已签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等,则《离职承诺书》并不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该承诺书签订的意义在于,可作为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企业要求员工离职签署《离职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日后若发生员工泄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时,该承诺书可作为证据之一,证明企业采取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万顺公司系一家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被告蒋某于2004年进入万顺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蒋某在顺达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将某在万顺公司的提成工资单上均签署了姓名,该工资单上注有“本提成内含20%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字样。
      2006年2月,被告曾某与万顺公司订立《协议》一份,约定:曾某为驻天津港办事处代表,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有关船舶代理信息(如货主资料、船舶资料以及港口资料等均为公司所有)属于商业机密,离职时不得据为己有;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其他船舶代理公司就职。2009年1至12月,曾某在万顺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曾某在万顺公司的提成工资单上均签署了姓名,该工资单上注有“本提成内含20%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费用”字样。2010年1月26日,曾某向顺达公司出具《离职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曾某于2010年1月26日离职,鉴于其在顺达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较多的商业秘密,并获取了相应报酬和保密补偿费,在离职时保证不带走载有万顺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万顺公司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在与顺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等。
      2005年5月,被告董某与万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一份,约定保密对象是董某从万顺公司知悉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财务资料等商业秘密;自董某离职后两年内因泄密给万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应赔偿万顺公司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返还保密补偿费并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在万顺公司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两年内不自行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万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与同万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万顺公司向董某发放保密补偿费,该费随工资或业务提成一并发放,董某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全额返还保密补偿费,如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权不影响损失赔偿以及保密补偿费返还的请求权。2005年7月26日,董某与万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董某在万顺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2005年5月至2009年3月,董某在万顺公司领取了提成工资。
      被告起航船务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亦为王某,经营范围为船舶货物运输代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股东为王某、毛某等三人,实际股东为被告许某、蒋某和曾某,三人约定按20%、40%、40%的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楮某担任公司经理,曾某担任公司副经理。董某在离开万顺公司后进入起航船务公司担任业务员。曾某将其离开顺达公司时复制的“万顺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库资料安装于起航船务公司的办公电脑之中,供自己和其他员工使用。“万顺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为万顺公司所开发,其主要内容为:船舶资料、货主单位、港口及其他、装船记录等数据库以及用于办公的软件,数据库中记录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以及船舶、港口代理、港监的详细资料等内容。
      另查,2003年8月,万顺公司制定有《计算机管理规定》一份,其第三条第二项为“公司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未经许可,严禁非相关人员私自复制。
      万顺公司在查明事实后,以楮某、蒋某、曾某、董某以及起航船务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判决楮某、曾某、董某、起航船务公司连带赔偿万顺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被告曾某从原告万顺公司处离职时,曾某向万顺公司出具了《离职承诺书》一份,其上约定了曾某的离职时间,以及曾某承诺在离职时不带着载有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离职后仍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到与万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等。那么,企业要求员工在离职时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是否有必要,其上又一般会做哪些约定呢?
      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会要求员工进行“离职调查”,其上设计了各类问题,从而了解离职员工的去向、工作期间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等情况,最后还会要求相关涉密员工出具《离职承诺书》,保证离职后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时还会有竞业禁止的约定。《离职承诺书》一般会包含下列内容:(1)承诺在离职前已完成了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交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2)离职后,公司若有在本人在职期间所经办未了的事务需要帮助的,本人愿意尽力协助;(3)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技术本人离职,公司仍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4)离职后仍应遵守与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以及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若有泄密行为,自愿接受公司制度所规定的惩罚或法律责任;(5)离职后不以公司名义或本人原公司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6)本人自愿离职,离职后与公司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一般说来,如果企业已建立了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且与相关员工已签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条款等,则《离职承诺书》并不具有很大的作用,但该承诺书签订的意义在于可作为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并在发生承诺书中所约定的员工违约、侵权的情形时,更好的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