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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索传销出资款而非法拘禁他人是否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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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索传销出资款而非法拘禁他人是否构成绑架罪
时间:2014-1-6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于2001年1月31日加入以“加盟连锁”、“网络营销”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
  他向上线何某交了3900元取得业务员资格后,与其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聚集在某宾馆接受传销培训。2001年4月2日晚上,当被告人苏某与其他传销人员听“成功人士分享会”时,传销人员黄某、王某、陈某突然走进会场,称传销是一场骗局,若想回家就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当晚8时许,陈某、黄某、王某、苏某、张某、唐某(均在逃)携带凶器与被告人苏某一起到传销人员邹某(系蒋某堂妹蒋某某之夫)家中索要6万元,并将邹某带离君临花园,邹某叫与其同做传销的朋友李某一同前往。在君临花园围墙外的草地,邹某被迫打电话给其妻蒋某某要蒋某立即筹6万元现金来赎人。随后,陈某和被告人苏某等七人押着邹某、李某往北走,途中张某离去,另一传销人员姜某(在逃)又赶来一起挟持邹某。一行人边走边与蒋某联系交钱的地点,并商定在和平大道最北端的草地处交钱放人。陈某和被告人苏某等七人将邹某、李某押到和平大道最北端的草地并让李某去蒋某处取钱,但不见李某返回。当他们一边看押着邹某,一边用手机与蒋某继续交涉时,发现公安人员已赶来,于是四处逃窜。被害人邹某也乘乱起身就跑,黑暗中背部被砍两刀。公安人员解救了邹某后,于第二天在苏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另查,被告人苏某及在逃的陈某、黄某、王某、苏某、唐波、姜波等人均系蒋某作非法传销发展的下线,蒋某的上线是其堂妹蒋某某。

审判结果 
       判处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他人”,刑法并未明确仅指债务人本人,可以理解为还包括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及利害关系人等。陈某、苏某一伙挟持邹某,并不是无缘无故地见谁绑谁,苏某等人扣押邹某的目的是追讨债务。  
  是否存在债务是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但债务是否合法并不是区别这两个罪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为追索高利贷、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尚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为追索传销出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自然也应定此罪。可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才是认定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使债务是非法的,但行为人是出于追索债务的动机,而不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而去挟持、扣押他人的,就不能认定是绑架罪,而只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