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绑架罪共犯还是非法拘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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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3 | |
杨某因生意亏本,产生选择个体户关某之子关某某(本案被害人,9岁)为绑架对象的想法。2012年1月24日上午,杨某对黄某说:有人欠债不还,去学校把他儿子带来,让其还债。黄某表示同意。当日13时10分左右,杨某骑摩托车带着黄某至小学附近,黄某即跟随关某某至教室,将关某某骗出。杨某骑摩托车与王某一起将关某某带至大酒店,用胶带将关某某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当日16时许,杨某电话告知其外甥女张某,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李某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并告知李某被害人家属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李某于当日16时至17时许,分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提出了勒索5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黄某、李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关某某同时被解救 一、被告人杨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分析 对被告人黄某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同实施绑架被害人关某某的行为,他与被告人杨某系共同犯罪,应以绑架罪对其定罪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虽然与被告人杨某共同实施了“绑架”被害人关某某的行为,但他主观上只有“索取债务”的故意而不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因此他与被告人杨某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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